
20世纪50年代末,世界航空工业快速发展大通证券,美、英、法、苏等国研制的超2倍音速战斗机相继问世,米格-21飞机就是苏联米高扬设计局设计的第二代超音速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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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初,苏联领导人出于战略考虑,想缓和苏中关系,通过苏联驻华大使馆代办向周恩来转达苏联政府意见,表示如果中国需要,苏联同意提供米格-21-φ-13飞机。1961年2月,赫鲁晓夫突然致函毛泽东,称苏联愿意向中国转让米格-21-φ-13飞机的制造权,希望中国派代表团前往莫斯科谈判。中方推测苏联主动提出转让先进战机制造权可能会有附加条件。
果然,1961年12月,苏联政府准备卖给印度尼西亚一批米格-21飞机,并与中国协商通过中国转运。尽管当时中苏关系已恶化,但考虑到建设空军和发展航空工业的需求,毛泽东和周恩来认为不能错过此机会,指示空军和航空工业局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周恩来在中南海听取相关汇报后确定由刘亚楼率代表团赴苏谈判,并指出:“如果他们想利用制造权来卡我们,我们就不干;如果他们想压我们在原则上让步,就宁可不要。”而毛泽东听完汇报后表示:“现在我们和苏联只是买卖关系。”
1962年1月大通证券,中国派出以空军司令员刘亚楼为团长,空军工程部参谋长丁仲、航空工业局副局长徐昌裕为副团长的15人赴苏代表团前往莫斯科谈判。这次谈判与以往引进米格-17和米格-19时大不相同,当时中苏关系还友好,技术引进较顺利,而此时两党关系破裂严重影响两国关系,谈判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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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米格-21飞机和发动机生产情况,中方代表团提出参观制造厂,苏方却以各种借口刁难,刘亚楼震怒,表示不看飞机和发动机生产厂无法购买飞机,苏方才同意中方部分人员分别参观高尔基飞机制造厂和莫斯科发动机制造厂,但参观范围和时间限制严格。
由于谈判在复杂背景下进行,自始至终受到周恩来关注。第一轮谈判后,代表团估计苏方下次可能提出派遣顾问问题并汇报国内。对此,毛泽东指示既然苏联专家、顾问已撤走就不必回来。周恩来回电指示:“派技术专家可以,对专家使用我们可主动,派顾问则不能答应,若坚持派顾问,宁可不要米格-21飞机。”代表团接到指示后心中有底,在后续谈判中坚持原则、据理力争,最终于1962年3月30日达成协议并签订引进米格-21飞机协议及合同,中方不同意苏联再派专家来中国。在回国飞机上,刘亚楼气愤地说以后不再来谈判,下一种飞机要靠自己力量研制。
尽管谈判困难重重,但中国最终成功引进米格-21-φ-13飞机,打破了西方世界和苏联的技术封锁与禁运,赢得了追赶世界先进水平的难得机会。
然而,这一机型的技术引进并非一帆风顺。按协议规定,1962年8月起苏联技术资料陆续运到中国飞机工厂,但技术人员核对时发现苏联欠交技术资料达256项,缺少关键技术资料。整个翻译、复制工作耗时1年零3个月,中方技术人员在这过程中对技术资料进行消化吸收,复核计算发现苏联图纸错误达1万多处,更改原设计图纸近2万标准页,补充设计飞机图纸近1000标准页,修改原强度计算错误878条,并自行编制苏联欠交的所有技术文件,为试制米格-21-φ-13飞机奠定了良好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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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62年4月开始,购买的样机、散件等也分批陆续到厂,但存在包装问题导致部分成品件和零部件受损,还有缺少关键零件、合格证书和文件等情况,且许多散装件和器材临近库存保管期,必须在有限时间内装配成整机,否则将面临返厂修理或报废。面对诸多困难,中国航空人在没有苏联专家且技术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凭借骨气和精神,开辟了艰难的追赶世界先进水平的道路。
1962年10月23日,总参谋长罗瑞卿正式批准仿制米格-21-φ-13飞机,定名为“62式”机(后于1964年11月4日全国统一飞机型号时改为歼-7)。此后,中国通过对米格-21的技术摸透和研究,逐步掌握相关技术,并在歼-7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发展大通证券,衍生出多种型号,使其成为中国空军的重要装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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